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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September 17, 2005

Miranda Rights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now and during any future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you free of charge if you wish.” - The Miranda Rights

這是美國的警察在逮捕犯人時必須唸給嫌犯聽的東西。電影裏面看起來很帥,但是對於聽到這些話的嫌犯來說,感覺真的是完全不一樣的。前陣子參加查緝行動時為了克盡翻譯的職責,我還很認真的想把它背起來。但最後用處似乎不是很大就是了。

台灣相映的則是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規定的『四項權利』: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不過相對於前面美國人的Miranda Rights是在逮捕犯人時告訴犯人,臺灣刑事訴訟法的4項權利是抓到人之後再偵訊前才告訴犯人的。

希望我永遠不要聽到別人唸這些給我聽。真的。

Wednesday, July 20, 2005

CARNAVALE!

這是基隆海洋嘉年華中的海巡特勤艇水上表演-我沒看到表演,可是這張還挺酷的。 這次留守真是過的超充實…大概是到基隆以來 -不,應該說是當兵以來-過的最充實的九天了吧!首先是剛回營的前三天,就遇到了基隆的首次航海嘉年華。我們雖然沒有參與表演,但得以保全人員的身分支援 警戒,避免民眾誤入碼頭的黑暗面。連續三天的嘉年華,除了讓這幾年力求表現的海巡得以大打廣告之外也辦了許多很酷的參觀活動,像是參觀雙子星郵輪、海巡和 星巡緝艦等等。身為阿兵哥的我們當然也沒有只是乖乖在那裡,也利用時間認識了新朋友(嘻)。


如果想知道我們那幾天在幹嘛,這應該是最具代表性的吧!背景是和星艦(的樣子)。

緊接著又碰上了海巡署長從我們安檢所後面 的碼頭坐船去打靶,然後幫港警抓從台馬輪下船的通緝犯,真是莫名其妙的每天都有事情。說真的其實假如我沒有立志當科學家,去當海巡或警察之類的搞不好還挺 好玩的!只要待的夠久就能碰到很多很神奇像電影情節般的事情-不是每天都有載著兩公分機炮的船從你家後門開進開出,也不是每天都碰的到通緝犯可以抓呢。

最後在放假的前夕,我遇到了在基隆的第一個颱風-而且還是個該死的強烈颱風!海邊的颱風可不是蓋的-什麼拖船阿、軍艦阿、遊艇阿、砂石船阿、漁船阿都如臨大敵,全部串成一排到內港避風。

咦?漁船?

沒錯,就是商港不該出現的漁船!上面還載有所有海巡弟兄最頭痛的-大陸漁工。於是根本沒有任何處理漁船經驗的我們,一瞬間必須開始在爬滿海蟑螂又滿是油污跟魚腥味的漁船上爬上爬下,還得防止大陸漁工偷跑上岸,不然又有寫不完的檢討報告跟扣不完的假。

就這樣,超充實的九天。